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學會
組織章程(97年修訂)
92年10月04日經會員大會審核後修訂
97年11月04日經會員大會審核後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
1. 研究兒童、婦女、老人、青少年、身心障礙者的身心健全發展之理論與實務。
2. 推動兒童、婦女、老人、青少年、身心障礙者福利工作。
3. 擴大參與自治事務。
4. 增進師生及會員彼此情誼。
5. 聯絡畢業系友。
6. 爭取會員福祉。
第三條 會址: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學會辦公室<大成館112教室>
第二章 會務
第四條 研究並推廣全國兒童、婦女、老人、青少年、身心障礙者福利事務。
第五條 聯繫國外兒童、婦女、老人、青少年、身心障礙者事業機構及相關社團。
第六條 關懷弱勢族群,舉辦社會福利服務。
第七條 舉行社員大會,推動自治事務。
第八條 定期舉辦社會服務及各項學術、康樂活動。
第九條 參與校內外比賽及社團活動,爭取榮譽。
第十條 發行學會刊物。
第十一條 研究發展學會附屬機構。
第十二條 聯絡畢業系友。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二:1.基本會員 2.榮譽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之產生:
1. 凡本系已繳交會費之同學均為基本會員。
2. 本系之師長及系友皆為榮譽會員。
3. 凡外系同學願意參加,得經過幹部會議同意成為榮譽會員。
4. 凡參加系隊之非系學會成員,有義務分擔系會體育項目之支出,酌量收費。
第十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具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基本權利。
2. 參與學會活動並擁有各項福利。
3. 充分獲知學會訊息及瞭解學會運作。
第十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於每學期出註冊時繳交會費。
2. 參加社員大會已監督學會運作。
3. 遵守學會章程及社員大會決議。
第十七條 會員資格之消除:
1. 經學校開除或退學者,即行去除會員資格。
2.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由幹部會議提出交付社員大會審議,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幹部會議
第十八條 幹部會議為學會最高行政組織。
第十九條 幹部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各組幹部至少一人代表參加。
第二十條 幹部會議之職責如下:
1. 擬定學會各項計畫。
2. 報告工作計畫執行進度。
3. 提出檢討報告。
4. 編列各項預算。
第二十一條 幹部會議採行首長制。
第五章 社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為學會最高立法組織。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於每學期期初即期末由會長召開。
第二十四條 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並說明召開會議之目的,得交由會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社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1. 審查預算並監督學會運作。
2. 議決罷免會長及取消會員資格。
3. 修訂學會組織章程。
第六章 正副會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基於社員大會之授權,對外代表學會,對內領導學會幹部,
綜理會務並執行社員大會所做決議。
第二十八條 會長依法有權決定學會之方向運作,並對社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正副會長選舉辦法:
1. 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2. 選舉於每年五月舉行,依據一般選舉法規,按照領表;資格審核調查、
公告、政見發表等順序進行。
3. 正副會長由二三年級學生擔任,由一或二年級學生自由搭配參選。
4. 若無人參與競選時,由二年級與一年級學生分別推舉正副會長候選人,交由全體會員進行投票。
5. 總選舉票數須超過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使為有效。
第三十條 會長之罷免
1. 此罷免案得經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後提出,說明理由並交由副會長召
開臨時社員大會。
2. 聽取會長答辯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即與罷免。
第三十一條 會長罷免後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至任期屆滿。
第三十二條 副會長之職責如下:
1. 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2. 聯繫即協調各組幹部,維持學會整體和諧運作。
3. 會長因被罷免或無法視事時,代理其職務。
4. 出席幹部會議。
5. 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得召開社員大會。
第三十三條 會長得設各組幹部以推動會務,各組由二或三年級學生擔任組員。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基本會員繳納之會費。
2. 榮譽會員之贊助。
3. 學校補助。
4. 各界人士、機構贊助。
5. 本會附屬機構之盈餘。
第三十五條 歷屆結餘之使用:
當會長認為學會運作上有必要時,得於社員大會時提出並說明理由,經社員大會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條 各屆學會年度會費結餘須撥出三分之一做為下屆學會之預備金且不列入預算中,若有剩餘或未使用時,則列入當屆盈餘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之解釋與修改須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三分之一以上出席社員大會,而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報學校主管單位和背後施行,修正亦同。
第十四條第四款於92年10月28日會長提案,社員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第四款於97年11月04日會長提案修改:將原本<凡參加系隊者皆為會員,必須要履行會員之義務。>修改為<凡參加系隊之非系學會成員,有義務分擔系會體育項目之支出,酌量收費。>,社員大會通過。